南水北调工程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科学民主决策,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的高级咨询组织,也是联系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与社会各界专家的桥梁和纽带,围绕工程建设在勘测设计、施工、移民安置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决策进行咨询。

    2、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建设、生态建设(包括污染治理)、移民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和指导。

    3、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专题的调查研究活动。

    4、开展国内外专家的合作,及时反映广大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二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分设三个专业组。

    2、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产生,并吸收一部分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育、施工、环境等单位的知名专家学者。

    3、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及专家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秘书处设在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五条:专家条件

    1、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移民安置和生态环保等行业的专业带头人,工程设计单位、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有较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关心南水北调工程的发展。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的聘任

    1、专家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2、聘任专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专家的解聘

    1、专家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2、专家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由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提出建议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3、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了解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进展、工作重点。按有关规定阅读资料和文件。

    2、参加南水北调工程重大项目的质量检查、听取有关部门的质量汇报。

    3、参加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项目(课题)的学术研讨和咨询活动。

    4、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有关工程施工、移民安置和生态环保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专家报酬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五章  活动

    第九条: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课题)评审、 研讨咨询及作学术报告。

第六章  经费

    第十条:专家委员调研咨询费用由工程管理费或专项研究费解决,质量检查及日常管理费用列入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2004年起实行。

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