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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综合司各项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结合综合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综合司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南水北调办党组和办领导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敢于负责;要服从领导,团结协作,创新进取,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调查研究,依法行政。
   
    第三条  综合司各处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办领导、综合司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交办的事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综合司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南水北调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五条 综合司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全面负责综合司的工作,副司长协助司长工作。
  
    第六条 司长召集和主持司长办公会、司务会议、司长专题办公会和司全体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司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司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司长外出期间,指定代理工作的副司长。
 
    第九条 各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司内会议分司长办公会、司务会议、司长专题办公会和司全体会议。
   
    1、司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司领导、综合处处长,由司长或由司长委托的副司长召集并主持。司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南水北调办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决定和部署司里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各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4)安排近期的主要工作;
   
    (5)决定需要司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2、司务会。参加人员为司领导、各处处长、副处长,由司长或由司长委托的副司长召集并主持,司务会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南水北调办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
   
    (2)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部署有关工作;
    
    (3)各处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重点;
   
    (4)决定需要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3、司长专题办公会。司长专题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司领导和涉及本专题的有关人员,由司长或分管司领导召集并主持。司专题会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司业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4、司全体会议。司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司全体工作人员,由司长或由司长委托的司领导主持。司全体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布置贯彻文件的措施要求;通报司内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建立会议记录制度。有综合处参加的会议,由综合处负责记录,专题会议由有关处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  召开有关省南水北调办同志参加的会议按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报办领导审批。需召开小型业务专题会议,在北京召开的,报分管司领导批准;在外地召开,经分管司领导同意,报司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种会议要认真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及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调办[2003]5号)的各项规定,精简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综合处负责司内文件收、发登记、传送和归档,保证文件完整、查阅方便、运转快捷、存放有序。
 
    第十五条  签报办理程序为:承办人拟稿—处领导核签—综合处登记编号—主管副司长核签—司长核签(有关司会签) —送办领导,文件运转由综合处按规定办理;其他各司送办领导签报在综合处登记编号,并经综合司审核后,由综合处送交办领导。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程序为:承办人拟稿—处领导核签—主管副司长核签—司长核签(有关司会签) —综合司审核—送办领导—综合处登记编号;其他各司发文在综合处登记编号,并由综合处送交办领导。
签发人签发后,由拟稿人负责送印和校对、封装,确认无误后由综合处送发有关单位,原稿加盖印章存档。特急件由拟稿人在综合处登记后,其余过程可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运转程序为:综合处登记—报送主管司长核签—按核签意见送办领导、总工,司长或相关司等传阅办理,传阅办理单位不得横传。急件和催办件限期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综合处。密级公文运转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综合处负责综合司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人事外事处负责人事、外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司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整理归档工作。司内各处要定期对由本处主办的公文进行归档、清理核查。公文存档原则上即办即存。   
   
    第十九条  司长阅批的文件,由司长按照工作分工批分管司领导阅处,当分管司领导外出时,也可直接批主办处处理。司长外出时,文件由主持工作的司领导负责阅批。当司领导同时外出时,由综合处根据轻重缓急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一类的公文,须提出原则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司领导批复的文件如涉及两个处以上,主办处应主动与协办处协商,协办处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本着高效、准确的原则。办领导批复由我司主办的文件,除有明确要求外,一般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司领导批复交由处办理的文件,一般要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向司领导汇报;司内各处会签的文件一般不应超过二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急件要按时限要求办理,综合处负责催办。
  
    第二十三条  要提高公文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按公文运转程序,严格把关,高效运转。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司内学习包括司党支部学习和综合司工作人员学习。
   
    1、党支部学习根据支部计划安排,学习人员为司内全体党员;全司工作人员学习,学习人员为司长、副司长,各处处长、副处长和各处的其他公务员。学习活动根据需要适时安排。
   
    2、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历史等在内的综合知识的学习。
   
    3、如遇特殊情况,可对学习时间或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要经处长同意,分管司领导批准。学习培训期间应做好业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在职各类学历教育,要经处长同意,司长商分管司领导批准,并认真执行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
 
第六章   出差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出差管理
   
    1、出差要有明确目的,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领导交办的紧急事项或重要事项出差回来后应及时报告;专题调研需在回京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交调研报告。
   
    2、出差人员在外遇有紧急情况而无法自行处理时,应及时向处或司领导汇报、请示。
    
    3、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司领导离京出差应报主管办领导批准。                   
   
    4、司领导离京出差或参加会议,应告知综合处。特殊情况,司领导同时出差时,由综合处处长临时负责全司工作。
   
    5、处长离京出差,应经分管司领导同意,司长批准;副处长及以下人员离京出差,应经处长同意批准;正、副处长同时出差在外,应指定处内一人临时负责。
   
    第二十八条  请假制度
    
    1、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副处长及处内干部请假由处长批准;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分管司领导批准;副司长请假,由司长批准;司长请假和副司长临时主持工作期间的请假,须经分管办领导批准。
   
    2、请病假批准权限同请事假。
 
    3、其他假期(如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按南水北调办机关工作人员假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综合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向主管领导请假。 
   
    2、上班期间,临时外出应告知同办公室的人员并请同事协助处理应急工作。
    
    3、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财务审签制度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与财务审签要严格按照南水北调办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业务经费的申请由司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委托外单位承担专项业务工作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程序确定被委托单位,或由司长办公会确定。
 
第八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及本机关的文字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声像材料,各处应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处的资料保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内设备管理实行登记、领用制度。凡司内购入的固定资产,需到综合处登记,办理领用手续,使用期间设备的保养、维护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司内各办公室应保持整洁,并及时打扫。
    
    第三十五条  司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密等工作由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外事的专用印章由人事外事处专人保管;司内其他印章由综合处专人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交给他人或携带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司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用后及时交回。印章未用时应锁在保险柜内。
   
    第三十七条  综合司发文、发函等盖章(或用印模)必须以办领导或者司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为依据。文件盖章后,底稿连同正文三份存档。
   
    第三十八条  开具各种证明、介绍信、材料等需用印章的,必须填写用印单,经司领导(或者委托综合处处长)签字同意。其他各司需要用印的,必须填写用印单,经用印司负责人和综合司司领导签字同意。严禁在空白纸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印章应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印迹端正清晰。
 
附  则
 
    第四十条  综合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并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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